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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:历史孽债不该由业主买单

来源: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11/7/26 20:07:09     点击:

日前,南山区大新社区花屋巷数百居民家中,爬进无数蝎子。居民指称毒蝎是开发商所放,是为了逼迫搬迁。与南山区花屋巷一路之隔的金桃园大厦一期业主,同样不高兴,他们被告知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,政府将无偿收回使用权,土地上的建筑及其他附着物,将被政府无偿取得。

  两处居民都不高兴的原因很简单,他们房子下的土地,并不属于他们。这背后是一家名为深圳市罗沙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罗沙公司”)在呼风唤雨。

  花屋巷的居民是怎么丢失土地所有权的?1998年6月,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与原南山区建设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,在没有公开对村民进行补偿的情况下,大新社区这片土地就被“卖”了出去。罗沙公司用这块土地的一部分建设金桃园大厦一期,获利数亿元。现在,对其他部分的土地,该公司也开始打主意,才有了逼迁的一幕(虽然谁放的蝎子还不确定)。

  再来看金桃园大厦一期土地到期被政府无偿收回的事。原来,当初市规划国土局核发《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转让权批复》时规定:土地期限届满,政府不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,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,也由政府无偿取得。

  金桃园大厦一期正是建在这么一片“到期无偿收回”的土地上。买房人称当初买房时,开发商向他们作了隐瞒。罗沙公司却说,他们从南山区政府处取得土地时,没有看到“到期收回”的规定,罗沙公司让业主找政府维权。而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回应称,将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办,到期后,政府将无偿取得房产。

  这里头到底谁有理?《物权法》是在2007年施行的,但本案还是可以适用民法中物权的相关原则。按物权“公示公信”原则,物权的情况是以房产登记为准,而不可任由当事方的合同规定。金桃园大厦取得了房产证,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批注“到期无偿收回”,那么意味着这项物权没有“公示”,则不能成立。至于,开发商与政府当初是怎么在合同里规定的,那是他们之间的事。

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坚持按当年的合同办,这合理吗?1990年的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41条规定:土地使用权期满,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。需要续期的,应当重新签订合同,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,并办理登记。而2007年《物权法》已经规定自动续期。依“后法优于前法”的原则,深圳市规划国土委自然应该遵守现在的法律规定。

  上世纪90年代,中国的土地转让制度相当不规范,其中不乏腐败问题。可以说中国的快速城市化,正是建立在这种不公平的基础上的。

  这笔当初的改革成本,由谁来承担呢?肯定不是业主,更不是花屋巷居民。罗沙公司当年零地价吃进大片土地,他们的第一桶金是建立在侵害当地居民权利基础上的。深圳有关部门与其“恪守”当年那个既损害公民利益,又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合同,不如想想怎么还当年的“孽债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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